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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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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继承人分得的份额会不同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之比较

2022/9/11 14:16:37 马鞍山离婚律师

 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情况下继承人分得的份额会不同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之比较

  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我国法定继承顺序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继承的顺序较少,只有两个顺序位,没有第三或以上顺序位的继承人,导致在同一顺序位的继承人数多。相对来说,同一顺序位的继承人较多,不利于将遗产集中分配给少数继承人,遗产的生产要素性的功能发挥得不充分。同样的财产,被较多人分配以后,由于每人所得价值相对减小,用于投资再生产的可能性减弱,故遗产的资产性减弱。对于社会生产力来说,继承人数越少,遗产分配越集中,遗产继承人在保证了其生活质量的前提下,更可能将财产投入到生产中,更容易发挥财产的生产要素性功能。


  二是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除此以外,其它的卑亲属、尊亲属、旁系血亲等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没有继承权。继承范围较窄,更容易出现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而依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如无继承人遗产将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此时个人合法的财产将失去其私人的性质,而回归到了;公;的属性,意味着一个抽象的主体成为了遗产的所有权人。遗产已经脱离了被继承人的家族范围,被继承人一生辛辛苦苦劳动所得最终没能给其后人或前人带来任何利益。虽然继承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此时遗产的继承人将延续到除被继承人子女以外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但这种情况仅是我国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并不能包括所有的卑亲属,而且也没有涉及到其它旁系血亲和尊亲属。


  同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父母被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是我国尊重老人的传统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的反映,也是其它域外法定继承制度较少见的。


  几个典型的域外法中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1.日本民法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直系尊亲属;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其子女可代位继承。配偶恒为继承人,可以和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2.法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继承人为除父母以外的直系尊亲属。无上述继承人时,由父母两系中亲等最近的亲属各得遗产的半数。直系血亲继承遗产没有代位的限制,旁系血亲继承基本上以十二亲等为限。根据法国民法典765条767条规定,配偶仅在死者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时,才能够继承遗产全部。其他情况则只享有一定份额用益权。


  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如果没有第四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亲属继承。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4.在台湾,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原则上不受亲等限制,但亲等近者优先;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不居于任何继承顺序,而有权与上述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加继承,无上述任何顺序的继承人时,则由配偶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域外法律的法定继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父母的继承人顺序在直系卑血亲之后。二是配偶不在某一固定的继承顺序内,其可以和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三是代位继承均不限于死者的直系血亲属。四是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皆在三个以上,都比我国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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