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对于债务转移须继承人同意方可有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承担债务。
案情
父亲因脑溢血突然去世,没有立遗嘱。父亲有两个女儿,母亲和小女儿有工作,大女儿没有工作。父亲生前有30万元的欠债,因和债权人达成协议,以父亲的工资作为偿还金,父亲的工资卡和存折都在债权人手中,至今已扣除10万元。父亲与母亲所住的房屋购买人和付款人均为大女儿,由于还差一万元购房款,房产证至今未办理。除此之外,父亲没有任何遗产。请问:父亲生前剩下的债务会由配偶及子女承担吗房屋会作为遗产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吗另外,父亲的丧葬费是直接打入工资卡中的,但是工资卡和存折都在债务人手中。请问:父亲的丧葬费会作为偿还债权人的欠款吗
回答:
你父亲生前的债务应当由配偶承担,子女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如果房屋是由大女儿支付房款,则与偿还你父亲债务无关。丧葬费一般是有关给予死者亲属的专项费用,不属于遗产。在丧葬费归于你母亲名下后,构成你母亲财产的一部分。丧葬费不应直接扣抵债务。但经你母亲同意,可以用于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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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也规定了:“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
二,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欠的债务是由子女偿还
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
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