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
我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没有他与有配偶者的相婚,重婚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相婚者也要以重婚罪论处。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所以,重婚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所谓的;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者称为登记婚,一为事实婚。法律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而事实婚,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
目前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
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二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
首先,重婚实质上是婚姻关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时,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事实。而事实婚仍不失为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这自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其次,发条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在此所谓有配偶既指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向对方。把事实重婚罪的主体仅理解为法律上的配偶,显然有违立法的本意,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保护。而否定事实重婚,一是囿于对重婚定义的过窄理解,二是片面强调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无非是配偶和结婚这两个概念之争。对这两者可扩大解释,配偶还包括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结婚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存在程序上的欠缺的男女结合,即事实婚姻,这样更有利于处理和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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