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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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成因及隐患

2015/9/7 9:15:46 马鞍山离婚律师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房产成为离婚过程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调解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现象。通常情况下,有的当事人至少拥有一套住房,且城镇房屋价值大,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意识较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房屋产权的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也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规避债务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认可了离婚调解协议中此款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将共有房产约定给另一方或是进行相应的分割。当事人将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从起诉离婚之日起,矛盾纠纷就很难解开,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对方,尤其是涉及到经济价值较高的房屋时更是各不相让,最后两人自行协商或由法院调解后将共有房产约定赠送给其未成年子女所有。二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爱护。有的当事人虽然起诉离婚,但是二人对于子女还是希望其有个很好的成长保障,将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也是双方对小孩的弥补和未来生活基本保障。


在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将房屋归属另一方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双方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但是,笔者认为,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可能产生四方面隐患:


一是拒不过户问题。有的当事人在调解后可能没有意识到过户问题,认为既然有法院的调解书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或是房屋价值的升高,可能出现当事人反悔后拒绝协助另一方当事人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二是实际监护人将房屋卖给他人。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一般跟随当事人一方生活,很可能父母一方作为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而在离婚调解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该房屋是约定给子女的,不能由另一方单独决定将其买卖,导致产生新的纠纷。


三是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撤销问题。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性质一般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有权进行撤销。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撤销,是否可以进行单方撤销,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四是实际使用人的争议问题。有的房屋约定的赠与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而小孩的共同生活人可能不一致,导致照顾小孩生活的当事人争夺房屋使用权。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建议,法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应该进行一定的法律释明,提示将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避免二次纠纷的产生。

转载自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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