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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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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认定

2016/1/8 12:24:13 马鞍山离婚律师
【要点提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夫妻一方侵权引起的侵权之债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婚姻法层面,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标准之一;在侵权法层面,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是判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之一。因此,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合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侵权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因驾驶车辆所得运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则该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因纯粹个人原因(无证驾驶、酒驾以及其他与家庭生活无直接关系的事项)驾驶车辆引起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0月21日)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3月19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原审被告郭XX     原审被告刘XX     原审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张X诉称:2011年3月23日22时许,郭庆X醉酒驾驶津XXXXXX号“名爵”轿车,沿东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北洋桥南120米处时,郭庆X车前部右侧撞上前方顺向原告驾驶的津XXX号“中华”牌轿车的左侧后部,两车相撞后,郭庆X车驶入路边河内,造成郭庆X死亡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庆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受损,共支付修车费、事故作业费、车检、酒检等费用13677元。四被告作为郭庆X的财产继承人,被告张艳X又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3677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11677元、交通事故作业费800元、事故车辆评估费500元、车检费400元、酒检费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艳X、郭XX、刘XX、郭丰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辩称:驾驶人郭庆X是醉酒驾车,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当中进行赔偿,其余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22时许,郭庆X醉酒驾驶津XXXXXX号“名爵”轿车,沿东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北洋桥南120米处时,郭庆X车前部右侧撞上前方顺向原告驾驶的津XXX号“中华”牌轿车的左侧后部,两车相撞后,郭庆X车驶入路边河内,造成郭庆X死亡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庆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损坏,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为11677元,另原告花费交通事故作业费800元、事故车辆评估费500元、车检费400元、酒检300元。原告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中调修项目中包括右后围板、前杠、右前、后门等部位,但这些部位未产生评估金额。      另查,原告张X驾驶的津XXX号中华牌小轿车,车主是张X。郭庆X驾驶的津XXXXXX号名爵牌小轿车,车主是被告张艳X,该车在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又查,被告郭XX、刘XX系郭庆X父母,被告张艳X系郭庆X妻子,被告郭丰X系郭庆X儿子。庭审中,被告郭XX、刘XX、张艳X各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一份。 【审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庆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X财产损失,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庆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郭庆X作为过错方应对张X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张艳X作为郭庆X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郭庆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鉴于郭XX、刘XX、张艳X在原审中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故郭丰X作为郭庆X的继承人应依法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原审判决认定郭庆X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张X造成的损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张X的财产损失范围,原审法院依据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及相关票据,认定张X财产损失共计13677元并无不当。此外,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郭XX在继承郭庆X遗产范围内给付被上诉人张X各项经济损失13677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张艳X的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据公安局交管局宣布,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4亿辆(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私人汽车的大量增加。在这种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就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在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究竟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抑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题。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不同法院对该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极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导致法律权威受损。笔者认为,应该在婚姻法与侵权法双重层面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交通事故案件中夫妻一方侵权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     一、婚姻法层面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为: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前一方借口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部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彼此有效,属于内部的规定,对外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看,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侵权法层面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由此可见,侵权法层面上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与婚姻法层面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一定契合之处:即都强调了利益的归属指向。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因驾驶车辆所得运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则该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因纯粹个人原因(无证驾驶、酒驾以及其他与家庭生活无直接关系的事项)驾驶车辆引起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这明显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该种判断方法既考虑了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认定,又考虑了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为家庭共同生活的运营车辆(劳动工具)的特殊性,应该是比较妥当的。     三、本案的具体分析     针对本案中死者配偶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这是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综合婚姻法和侵权法两种法律层面的认定,共同作出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本案中,死者配偶牵涉到两种法律关系:死者驾驶的车辆是登记在死者配偶名下,死者配偶是否对死者驾驶车辆有过错;死者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死者配偶是否应对该侵权之债承担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死者配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死者配偶不应承担法律规定之车主对出借车辆所负的过错责任。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看,死者驾驶车辆,并非运营车辆,其系酒驾,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明显并非为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死者之继承人在继承死者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作者:天津二中院 李静 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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