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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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可退房吗?

2016/1/21 20:41:07 马鞍山离婚律师

离婚时都想争房产 一套房屋如何分割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我和张小姐结婚已有8年,我们现在住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屋,是我们用婚后收入购买的,所以产权证上写的是两人的名字。现在张小姐提出离婚,我也表示同意。但两人都极力想要这套住房。请问,这套房屋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房屋产权的分割产生纠纷。如果协商能够解决,你们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对房屋作出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依法裁决那套房子的归属。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因此,在你们双方都不愿意放弃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竞价的办法,谁出价高,归谁取得产权,取得产权的一方按一半价钱补偿对方。

  妻子事先并不知情 要偿还亡夫债务吗

  “读者咨询”沈女士问:前不久,我的丈夫因车祸身亡,肇事方给了我死亡赔偿金12万元。之后,丈夫生前好友杨某持法院判决书找到我。判决书上写明,在我丈夫的担保下,杨某借钱给谭某。借款到期谭某无力偿还,法院判决谭某偿还借款,我丈夫负连带偿还责任。我对丈夫担保之事一无所知,除了肇事者给付的这笔赔偿款,丈夫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请问,我该偿还亡夫的担保债务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担保行为是担保人的个人行为,担保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担保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无须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不是死者的遗产。如果你丈夫死后无遗产可继承,你就不用偿还他的担保债务。

  与父母共同生活并扶助 可视为尽主要

  “读者咨询”黄先生问:我有一弟一妹。我们兄妹3人相继成家后,父母一直与我生活。父母相继过世后,弟妹提出要均等继承遗产,我提出自己一直与二老生活在一起,要求多分遗产。但他们不认同我的说法。请问,像我这样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是否就算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你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不但在日常生活给予了主要扶助,而且履行了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就可以认定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仅仅是与老人共同生活,而老人的经济供养主要靠你的弟妹的话,就很难认定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规定,你要求多分遗产,只要提出自己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即可,而无须以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来要求多分。

  没有签名 有没有法律效力

  “读者咨询”蒋先生问:王老太去世后,其小儿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声称母亲立下遗嘱,其所住的房子由他继承。大儿子张飞发现,那份遗嘱是年前由同村两个朋友见证、其中一人执笔撰写的,但在代书遗嘱上,只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王老太的签名,只按了手印。请问,没有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那份遗嘱上没有王老太的签名,如果她在立遗嘱时身体未出现危急情况,那么此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她的房屋应按来办理。

  酒楼事前未告知 能不能收包厢费

  “读者咨询”陆先生问:前不久,我请朋友到某酒楼就餐,在我提出到包厢的要求后,酒楼的大堂经理什么也没有说,就为我安排了一间颇为雅致的包厢供我们就餐使用。在餐后结账时,我被告知由于没有达到6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收取包厢使用费80元。请问,酒楼收取我包厢费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酒楼没有将使用包厢应交纳包厢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诉你,令你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酒楼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你可以和酒楼交涉,要求酒楼退还80元包厢费。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 能否来起诉物业

  “读者咨询”沙先生问:我退休之后,被推举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我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有些行为还侵犯了业主权利,业主们对此很有意见,但物业公司对我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我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是否能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律师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经过召集业主大会,通过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时,可以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

  房屋不符交付条件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读者咨询”杜小姐问: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我可以拒收吗

  “律师解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必须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房,必须于交房时提供相关的验收证明文件及证书,这是出卖方的应尽义务。如果开发商仅是书面通知收房而不能提供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证书,你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假如开发商不能提供,你有权要求退房。(解答者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作人丁奕律师,副主任杜立峰律师) (邹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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