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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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发帖辱骂受害人如何才能打赢官司

2016/5/16 9:01:10 马鞍山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梁某系镇江某百货行的实际经营者。陈某以与该行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该行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失业金和赔偿金,以及补交养老医疗保险。2014年3月12日,在镇江网友之家即my0511网站梦溪论坛百姓话题板块上,注册名“我不是杨修”的用户发布标题为“现在开店的都是弱势群体,践踏诚信成发家的良方,90后女生教你干一年赚3年,逼死人”的网贴。网贴内容直接指向陈某的劳动争议。并且发起了对“现在的人是否值得信任”的网络投票。“我不是杨修”且自行跟帖或者回应网友跟帖,其中部分网帖的内容涉及到对陈某在工作期间的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语,包括“贪财贪到这种地步”、“这也是一个新人上班发家致富的路子”、“起诉的人信用成问题”、“这是个人品问题,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拿钱后回头反咬、没有一点恩情观”等等。截止公证日期3月13日,查看网帖数量达到11568次。2014年3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停止侵害行为,在www.my0511.com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某是否以“我不是杨修”的名义在my0511论坛上发布网帖,侮辱贬损了陈某的名誉。首先,法院开庭前依法向被告梁某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其中包括固定网页的公证书,梁某在答辩时认为在整个网帖中未对陈某进行辱骂贬损,实质上对发帖行为进行了自认,而仅仅对发帖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了抗辩。梁某对陈某主张的其在my0511论坛上发帖的事实予以承认,即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院可以直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作为裁判基础。其次,梁某答辩时亦称网帖中仅涉及到陈某的姓名,而未披露陈某的详细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也与所有网帖中仅涉及陈某姓名和户籍地址相符,可印证梁某答辩意见的真实和客观性。再次,“我不是杨修”系以居民身份证注册,注册信息和身份证件均指向梁某,梁某应对其身份证件注册ID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梁某认可其曾有借用“我不是杨修”用户名发帖的行为,其在两次庭审中对实际控制使用该用户名的范围和人数陈述不一,前后矛盾,应当承担证明自身并非发帖实施人的举证责任。综上,法院认定陈某提交的公证书中固定的“我不是杨修”发布的网帖均系梁某所为。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梁某在双方争议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正常审理的过程中,在面向不特定的人群的公共网络媒介my0511网站梦溪论坛上发表网贴,通过进行侮辱、贬损的负面评价直接否定陈某的品行,一定程度造成陈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了他人对陈某的公正评价,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陈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公证费1000元,系合理开支,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一、梁某停止在my0511网站梦溪论坛上发表侵害陈某名誉权的网贴的侵害行为。二、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续20日于my0511网站梦溪论坛发表向陈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论坛刊登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梁某承担。三、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公证费1000元。四、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铭天团队律师点评】网络侵权行为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侵权法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开放、自由的同时,虚拟空间中网络用户道德感和责任感的松弛使得网络成为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超越时空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为此《侵权责任法》专门设有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类似于本案的网络侵权纠纷,作为受害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证明网络用户与与受害人或侵权行为人系同一人,即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网络侵权行为由于其是通过网络这一载体出现,受害人还需要证明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系被告作出,即证明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使用人具有唯一性,而非公用账户。再次,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属性,即网络侵权的救济需要造成一定后果,即有一定数量的用户查看了网络侵权的网页、帖子,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正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上述特征,造成了实践中网络侵权的维权救济难度大、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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