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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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想任意撤销财产赠予?没门!

2017/4/13 15:48:28 马鞍山离婚律师

具体案情

蔡某与林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址于某村的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由两人女儿蔡某乙所有,女儿由林某负责抚养。后因城区改造需要,上述房屋被拆除,蔡某以权利人的名义取得相应补偿权益,其女遂起诉要求蔡某归还自己诉争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权益。蔡某辩称本案赠与条款不存在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其可以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处理

承办该案的家事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林某与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与蔡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诉争房屋赠与蔡某乙的约定,属于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故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认定该赠与条款合法有效,蔡某乙的父母即蔡甲及林某均不得撤销对蔡某乙的财产赠与。据此判决:诉争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权益归其女蔡某乙所有。

 

法官点评

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或对方,但离婚后一方反悔导致最后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是不诚信婚姻的典型行为之一。对此需明确,婚姻关系的谛结与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其中包含有人身、财产、行为的内容,承载着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复合关系,特别是对财产关系的处理,往往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联,与纯粹的财产关系变动不一样,需要对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本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是基于离婚事由而设,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是一个整体,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允许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则可能出现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撤销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等目的,不利于维护家事纠纷中较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自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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