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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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内出轨的离婚案件裁判观点和律师建议

2017/4/13 15:56:18 马鞍山离婚律师

婚内出轨,如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程度,在离婚诉讼中将引起两项后果:

1 . 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项、第9项,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则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这也就是公众通常所说的“一次判离”的情形;2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2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上述两项法律后果一般也是无过错方极力主张的。

鉴于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高关注度,笔者搜集、整理诸多裁判实例,就此分析、整理司法观点和裁判尺度,以期给法律人和公众一些参考。需说明的是,为阅读方便,本文舍弃了图表表达,直接采用针对问题和整理观点的文字表述。


一、分析

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检索《婚姻法》第46条项下的关联案例,搜得江苏省内判决中引用此条文的案例共91则,再从中筛选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30则,其中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共16件,不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共13件,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案例1件。笔者已摘录这些案例判决书中涉及本文主题的部分,附于文后,供读者详阅。

整理上述案例后,笔者试作如下概括:

1 . 较难证明存在同居或重婚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在过错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证明过错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实相当困难。仅凭几次开房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几次报警记录、几张过错方与他人的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一般说来,法官很难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过错情节。

2 . 与他人育有子女可获赔偿支持

如过错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即使无法证明存在同居的情形,法官一般也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可参考案例包括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等。

3 . 赔偿数额偏低

即使认定同居或重婚情节并判令赔偿,赔偿数额也很低。上述案件中,赔偿最低的为5000元,最高的为80000元。赔偿数额8万的,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此仅为个案,女方隐瞒男方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致男方误以为该子女系其亲生并予以抚养。8万元赔偿中物质损害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大部分案例中,赔偿数额在1至2万元。

4 . 同居或重婚,并非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的法定理由

对于这一点,“夫妻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仅是一项法律原则,规定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前言部分,该原则其实不能被作为法律而直接适用。上述诸多案例中,仅有一件是法官通过自由裁量作出了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判决。

5 . 请求赔偿的对象应是过错方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为婚姻关系的另外一方,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人赔偿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对无过错方的建议

1 . 一急一缓

一急:如无过错方掌握过错方出轨有力证据,向过错方摊牌后,过错方因为心虚愿意马上协议离婚,且愿在财产等方面做出较大让步的,鉴于前文结论,给无过错方的建议是:无过错方应“急办”,抓住时机,就财产、子女等问题咨询律师、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离婚协议,并在第一时间与过错方登记离婚。

如无过错方错过登记离婚的时机,以为诉讼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则随着时间推移,过错方很可能缓过神来,不再承诺给无过错方补偿,甚至在僵持期间转移财产。如此,无过错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主张,或面临较大难度。

一缓:如无过错方只是听闻过错方出轨,或不掌握出轨的有力证据,给无过错方的建议首先是:不建议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摊牌,摊牌只会招来“打草惊蛇”的效果,使无过错方之后的调查取证几乎成为不可能。无过错方盲目出击后,过错方承认过错并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结局也算美满,但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概率极低,所以从概率上讲,还是不建议无过错方胡乱出击。

如果无过错方盲目出击后,过错方否认过错,则给无过错方的建议依然是:无过错方应缓办,尽力隐忍并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搜集用于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方婚内转移财产等的证据,待证据较为充足后再行起诉。

2 . 一重一轻

重,即重财产;轻,即轻过错。鉴于即使能够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情形,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也仍然很低,故而无过错方调查取证时应侧重于搜集以下证据:

(1)用于证明过错方婚内有多少财产的证据,以达到实际多分的目的;

(2)用于证明过错方婚内向破坏婚姻的第三人赠与财产的证据,以达到撤销赠与的目的;

(3)过错方在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证据,以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目的。

而对于搜集用于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则无过错方不应太过纠结,更不建议其花费巨资聘请私家侦探(后果是有可能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无过错方在这方面只需审时度势,伺机保全相关证据即可。


三、提醒

婚姻纠纷可能如同一场战争,应该讲究策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有智慧地理智地寻求法律救济和维护自身权益,切忌因为一时之怒而冲动行事!

 

附:

涉婚内出轨情节法条汇编

《婚姻法》第 3 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 32 条

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婚姻法》第 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婚姻法》解释一第 2 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解释一第 28 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 29 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 30 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 27 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 17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个裁判实例

一、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

1 . 徐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案[1]

法院查明:

1998年原告离开家,后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两女,现仍与她们共同生活。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2015)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原告自1998年离家后,在外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两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于损害赔偿问题。虽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产生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情况,但原告离开家十几年、未对家庭尽到应尽的义务,并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导致双方离婚,该行为从物质和精神上均伤害了被告,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对被告的伤害程度、本地收入水平等因素,对损害赔偿的数额酌定为20000元。

 

2 . 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

法院查明:

潘某甲与王某于1991年恋爱后同居,××××年××月生育一子潘某乙,××××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王某与案外人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2015年1月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甲离婚。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书、电子转账凭证、收条、起诉状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说理:

关于原告潘某甲提出的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被告王某与他人同居并于××××年××月××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小孩与原告潘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该行为确实可能给原告潘某甲带来精神压力和痛苦,故被告王某应当给予原告潘某甲必要的精神抚慰和补偿。原告潘某甲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20万元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考虑,适当调整,酌情确认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潘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点评:

据该判决书,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推定存在同居的情形。 

3 . 孙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案[3]

法院查明:

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甲申请对丁某乙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孙某亦同意对此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XX市XX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X月X日作出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DNA检验及分析结果,排除丁某甲与丁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裁判说理: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小孩,致使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进行抚养。对此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物质损害赔偿,应包括被告为抚养丁某乙所支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等,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抚养丁某乙的年限等多种因素,此项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0元。

律师点评:

判决中未明确是否存在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额定为4万元,在同类型案件中属显著较高的。

4 . 孟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4]

法院查明:

被告闫某与案外人XXX多次共同居住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告怀孕,被告于2015年X月XX日在XX医院产下一名男婴。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公安询问笔录、车管所查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案外人XXX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最终怀孕产子,其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法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点评:

据该判决书,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法官结合过错方与他人“多次共同居住”并生子的事实推定存在同居的情形。

5 . 刘某与沙某离婚纠纷案[5]

法院查明:

被告沙某于2013年X月XX日至2015年X月XX日在XXX务工,在此期间,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XX日与案外人XXX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怀孕。2015年X月XX日,本院以刘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原告刘某构成重婚罪,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被告的人格尊严,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反诉原告沙某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主张2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20000元。

6 . 陈某甲与鲍某离婚纠纷案[6]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鲍某要求原告赔偿15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法官未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仅以过错方与他人间存在婚外情的情形就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 张某与苗某甲离婚纠纷案[7]

原告诉称:

原告这次提出离婚的主要因素是被告外面有第三者,自去年6月双方分居,去年7月至9月在三个月间被告经常住在外面不回家,回家就会对原告进行殴打,通过女儿长期的跟踪调查,于2014年X月XX日晚发现被告在XX镇XX巷X号与他人非法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查明:

2014年9月某日晚上6时许,张某及女儿发现苗某甲在XX镇XX巷X某租住处,且在X某住所有苗某甲携带的衣服,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苗某甲跟张某等人回XX医院进行检查,苗某甲离开医院时与张某弟弟张某甲又发生争执,致张某甲受伤。2014年10月某日上午,在原、被告双方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苗某甲将房间内所有家具砸坏,把张某脖子处抓伤,张某打伤苗某甲头部,公安机关向苗某甲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事情经过、欠条、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合同、证明、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说理: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苗某甲赔偿60000元,本院酌情确定5000元。 

8 . 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8]

法院查明:

2015年4月某日,双方签订离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一、沈某(身份证号码××)自从2015年X月XX日起,没有经过丈夫董某同意自愿搬家外出租房,自立门户,开始分居生活。后经过厂里同事及厂领导劝解无效果并无回心转意,并且主动提出与丈夫董某离婚,由于有小孩子在这里读书,不能立刻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经二人共同协商议定于2015年X月份回家办理离婚手续。二、在二人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沈某和小孩在外面发生任何事情均与董某无关,董某不再承担沈某和小孩生活的一切费用,二人性生活互不干涉。三、二人离婚之前董某有权利拿回存放在沈某老家的物品。四、经二人共同商议没有经济及其他一切账务,自愿离婚。双方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根据XX镇派出所于2015年X月XX日晚出警至原告出租房的录像等证据综合分析,本院对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其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原告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本地经济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为5000元。

律师点评:

夫妻忠贞义务系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而排除之。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约定“离婚前二人性生活互不干涉”,但如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则过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9 .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9]

法院查明: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育一女孩。原告认可孩子系与他人所生。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儿童检查表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裁判说理:

原告在没有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离婚时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适当支持,综合本案,本院酌定原告给予被告15000元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10 .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10]

法院查明:

婚后双方相处一般,后因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裁判说理:

因原告有外遇导致双方离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财产并自愿承担债务,已经给予被告一定程度的补偿,故不宜再给予被告损害赔偿,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20万元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共同财产均归被告王某乙所有,共同债务均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11 . 姚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案[11]

法院查明:

2013年上半年,原告与婚外异性陆某某产生感情后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余某)多次请求原告回家生活,均遭原告拒绝。2014年X月XX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本人陈述与婚外异性陆某某在上班过程中产生感情,已同居生活1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来自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平台上姚某甲的身份信息,该信息上记载原告系某村村民陆某丙的儿媳,陆某某为陆某丙之子,陆某丁为陆某丙孙女,该信息表上加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章。对此,原告表示其不知情,也不认可陆某丁系其所生。被告同时申请原告姨娘XX、堂叔XXX、庄邻XXX和XXX出庭作证,四名证人一致陈述原告与婚外其他异性生有一女。对上述四名证人证言,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虽对人口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因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在第一次离婚庭审中自认与婚外异性陆某某同居这一事实吻合,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裁判说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为本案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方,依法律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地经济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12 . 黄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案[12]

法院查明:

2014年上半年起,黄某与案外人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5年4月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因原告重婚,在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被告可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对被告主张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3 .高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13]

一审法院查明:

后因原告与异性关系暧昧,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经双方亲友调解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一审裁判说理:

因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与异性关系暧昧,原告系该起离婚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

上诉人诉称:

一审认为上诉人系该起离婚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既然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高某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情形,就不能以所谓的过错来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离婚的主要责任方正确,上诉人严重违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上诉人与第三者同居致使第三者两次怀孕,亲朋好友多次劝说教育,拒不悔改;而被上诉人无过错,被上诉人为了家庭孩子和上诉人父母不辞辛劳,拼命挣钱,且为了挽救婚姻,和上诉人母亲及孩子一同去上诉人工作的XX市主动要求与上诉人和第三者协商解决问题,却遭到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继续与第三者共同生活,致被上诉人十分痛心,一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和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与第三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主要责任方客观公正,并据此对涉案房屋进行具体处理正确。

二审裁判说理:

后因上诉人与婚外其他异性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和情感纠纷,致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上诉人的叔叔XX、舅舅XXX等亲属长辈出庭作证,均足以证明因上诉人与婚外其他异性之间关系暧昧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被上诉人多次积极与上诉人沟通、努力修复夫妻关系而上诉人仍坚持要求离婚的事实。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官适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非过错方的原则。

14 . 赵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14]

证据情况:

原审被告与安徽籍男子李某生育一女,名李某。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陈述,证人曹某、赵某乙的证言,原审法院(2012)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该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裁判说理:

原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与他人生育小孩,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原则,存在明显的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现原审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原审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赔偿金6000元。

二审裁判说理:

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情形,被上诉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赔偿金为6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赔偿金数额过低,要求改判为6万元,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无认定过错方与他人同居,但法官以过错方与他人生子的事实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系参照适用《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15 .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15]

一审裁判说理:

关于王某甲主张的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乙于2006年起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犯有重婚罪,给王某甲精神上造成了较大伤害,王某甲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王某甲主张100000元标准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30000元。

二审裁判说理: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原审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王某乙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确定损害赔偿数额3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至于上诉人王某甲主张的离婚补偿3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6 . 史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案[16]

法院查明:

2014年X月至2014年XX月期间,原告史某与案外人周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X月XX日,本院作出(2014)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判处史某拘役四个月。

裁判说理:

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重婚,导致原、被告离婚,应当向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80000元的要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二、不支持无过错方赔偿请求的案例

1 . 顾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17]

证据情况:

顾某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记录以及蔡某与其他异性的照片、门诊病历、蔡某出具的保证书,欲证明蔡某存在家庭暴力、酗酒、嫖娼及婚外情等过错,要求蔡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说理:

关于顾某要求蔡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请,虽然顾某提供了相关蔡某在双方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蔡某的过错尚不具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法官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形,但不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不支持赔偿的诉请。 

2 . 许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案[18]

上诉人诉称: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和第三者的亲密照、情书、报警记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

一审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属有过错方的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审裁判说理:

现上诉人要求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虽提供了部分证据但证据不够充分,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 文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19]

证据情况:

原告文某甲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开房录像,证明被告对婚姻不忠,于2013年XX月XX日上午10点30分利用上班时间,和其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钟点房约会发生关系,长3个小时。

裁判说理:

原告文某甲向法庭提供了开房录像,证明被告陈某对婚姻不忠,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利用上班时间,和其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钟点房约会发生关系,长3个小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被告陈某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原告文某甲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

4 . 叶某甲与邹某离婚纠纷案[20]

重审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期间有第三者且曾带第三者杨某某流过产、原告对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

证据情况:

被告为支持其上述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案外人杨某某在XX附属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原告与第三者杨某某存在婚外情,并导致杨某某流产的事实,被告主张上述票据系被告在家中整理房间时发现的,称其不知道杨某某是干什么的,但是杨某某与原告都是第一期人力资源培训的学员。

原告质证认为:“原、被告确实曾有过一次冲突,当时被告把原告的母亲打了,原告知道后就打了被告,但后来被告趁原告不备,用铁锨打了原告的头,缝了4针。对于案外人杨某某的医疗费发票的来源不清楚,原告不认识这个人。”对于被告所举案外人杨某某在XX附属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原告在本院给双方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又主张“我不知道这个票据被告是从何而来,我对杨某某的名字是有印象的,如果见面的话应该是认识的,我现在和杨某某没有联系。杨某某不是第一期人力资源培训的学员,是第几期我不知道。”

一审裁判说理: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本案中,被告邹某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叶某甲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说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的问题。经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有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上诉人邹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叶某甲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其要求叶某甲支付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 .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1]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裁判说理:

原告以被告与陈某某姘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仅提供被告与陈某某一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陈某某有持续的、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未能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婚外不正当行为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对被告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应予遣责。

律师点评:

法官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形,但不认定存在同居的情形,故不支持赔偿的诉请。

6 . 陈某与许某侵权责任纠纷案[22]

法院查明:

被告主张在和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特别是后来患有尿路感染,双方就没有夫妻生活,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后来,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因喝多酒在酒醒后发现与朋友发生了性行为,在与原告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没有办法才和那个朋友结婚,其婚内并没有和那个朋友同居生活。

裁判说理:

本案虽然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其在离婚后知道此事后只是心理产生不平衡,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律师点评:

多数案例以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认定过错并支持赔偿诉请的案例,本案中过错方与他人发生关系且怀孕,但法院仍不支持赔偿诉请属少数观点。

7 . 杨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案[23]

裁判说理:

关于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问题,原告杨某甲所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8 .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24]

一审裁判说理: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周某以王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暧昧甚至同居关系为由,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并提供照片、短信等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周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故对周某此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未对是否构成同居并请求赔偿提起上诉。

9 . 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25]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没有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丁某(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田某与他人于1979年XX月XX日生子丁X,却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丁某告知其作为无过错方应享有的权利,致使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审裁判说理:

丁某主张因田某与他人于1979年XX月XX日生子丁X,故田某系与他人同居,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作为无过错方的丁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田某虽与他人生子丁X,但田某称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系受他人强迫,并非自己自愿,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田某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事实,再则作为原审原告的丁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故本院对丁某二审主张田某给予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多数案例以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认定过错并支持赔偿诉请的案例,本案中过错方与他人生子但法院仍不支持赔偿诉请属少数观点。 

10 . 汪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6]

一审裁判说理:

本案中汪某甲虽主张王某存在过错,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王某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事实,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而王某对汪某甲提供的证据也予以否认,故对汪某甲要求王某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说理:

汪某甲提出王某长期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具有重大过错,应不分或少分财产。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予以证明,如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汪某甲虽在原审中提供了王某与他人的录音一份,但王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足以证明王某与他人存在重婚或同居关系的事实。故,对汪某甲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1 . 吕某甲与屠某离婚纠纷案[27]

裁判说理:

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并提供原告于2004年X月XX日向其书写的保证书予以证实,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虽然于2004年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载明其曾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该保证书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且该保证书书写时间距今已有十余年,被告据此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虽有过错方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认定过错,但法官不认定存在同居情形,不支持赔偿诉请。 

12 . 钟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案[28]

裁判说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赌博、到婚介征婚(谎称离异几个月)、有婚外情以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问题并向本院提交接处警证明5份(主要内容是家庭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通话录音、被告手书的便条(自认赌博输72000元)以及征婚启示,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是其未打原告,征婚以及案外人谈恋爱是在法院开庭之后。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3 . 陈某与佘某甲离婚纠纷案

法院查明:

被告佘某甲于2014年XX月XX日欲带原告陈某回家,案外人张某阻拦,被告佘某甲与案外人张某发生冲突。

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裁判说理:

关于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在公安机关陈述“陈某以前跟被告佘某甲一起生活,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上段时间陈某认识我后,就跟我好上了,现在陈某想跟他分手,然后跟我一起生活,对方怀恨在心,就过来打我”及陈某的询问笔录“我在2011年认识佘某甲,后来就跟他谈恋爱,然后就同居了,2012年1月我们生了一个女儿。我和佘某甲一直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办理结婚仪式。2013年9月份我到XX处上班,认识了张某,最近就好上了。几天前,我和佘某甲提出分手,昨天下午佘某甲就找到我们了,找到后就打张某”仅能证明双方互有好感,并不能证明陈某与案外人张某已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被告佘某甲主张原告陈某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案例

1 . 谢某与魏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29]

裁判说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相互享有身份权益。本案中,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魏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苏某和被告魏某某的行为对原告谢某某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也是导致苏某与谢某某离婚的重要原因。苏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苏某的起诉,是其对要求苏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的放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主张为了查清被告魏某某与苏某之间的关系,一年时间没有上班,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其误工损失等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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