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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扶养制度如何界定

2017/9/11 21:14:15 马鞍山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亲属扶养制界定参考如下:亲属扶养则是指法定范围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亲属扶养制的界定。

  1、概述

  亲属扶养是一个合成概念,包含了亲属和扶养两个含义。

  那么何为亲属呢?亲属一词由来已久,我国古代典籍《礼记·大传》中有“亲者,续也”之说;汉儒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称:“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属也。”[1]这些解释,意在说明亲属之间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在现代法学中,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其范围不易界定,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扶养是指一定的组织与个体间、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义务。

  亲属扶养则是指法定范围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采取广义说。

  2、特征

  亲属扶养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该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与公法上的国家扶助与社会救助相区别。

  扶养是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义务,该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2)该义务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产生,具有身份性。

  既然是亲属扶养关系,就必然是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

  (3)履行该义务应具备一定条件。

  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发生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扶养人需要扶养,二是扶养义务人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

  (4)该义务具有强制性。

  当义务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外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扶养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一定的亲属身份是扶养关系产生的前提。

  没有亲属身份的人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们之间在经济上互相扶助的现象,但如果彼此之间不具有亲属身份,就不是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样的经济扶助只是道义上的。

  2、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

  并非所有亲属之间都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亲属网络庞大,各国关于扶养的立法都将亲属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只是在亲等上有所不同。

  在我国,下列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子女、发生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义务;

  (2)子女对父母(包括生父母含实施人工生育的父母、养父母、发生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供养和扶助的义务;

  (3)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5)祖孙之间的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此外,直系姻亲的卑亲属对尊亲属虽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3、扶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或请求法律予以救济。

  当然,不同的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4、扶养的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

  扶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伦理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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