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举一个例子:周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耳聋。李某起诉周某赔偿医疗费 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 2000 元,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一般在 1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