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确定马鞍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新修改的《立法法》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重大创新。马鞍山作为全省第三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将深入学习贯彻《立法法》和张德江委员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良法善治,努力让地方立法成为法治马鞍山建设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