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离婚律师

-- 马鞍山离婚律师韩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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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按什么分配 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2020/2/8 15:40:43 马鞍山离婚律师

 韩铁强,马鞍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法定继承遗产按什么分配

在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时候,有以下几种方式,按照遗嘱分配、遗赠分配、遗赠抚养协议以及法定继承。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法定继承的。通常是在没有前面三种情况的时候才会进行法定继承。那么法定继承遗产按什么分配呢



  一、法定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不尽扶养义务;


  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继承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老汉一个人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肯定来爷爷家


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老汉一个人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肯定来爷爷家住。王老汉特别疼孙子,他知道儿子家住房紧张,所以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孙子。由于大家忙,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办理。孙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参加了工作。两年后的一天,王老汉突然病重住进了医院,当时,他还想着要把房子留给孙子。当着儿子、两个女儿及医院医生、护士的面,王老汉说,自己百年后把自己三居室的房子留给孙子,两个女儿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王老汉渐渐地康复了,一家人非常高兴,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一年多后,王老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老汉的两个女儿主张其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而孙子则主张爷爷把房子留给了自己。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的时候所立的遗嘱是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危急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立口头遗嘱来处分自己所有的房产,并且他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还有适格的遗嘱见证人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在场,也满足了见证人在场的条件。但是,王老汉的口头遗嘱仍然是无效的,因为王老汉后来恢复了健康,在他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时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王老汉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依法定继承来继承的时候,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论怎样,孙子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王老汉的房屋,由其儿子和两个女儿来继承。 所以,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儿子和两个女儿享有继承权,孙子没有继承权。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当及时将自己口头遗嘱的意思转化为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最后的结果可能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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